

王女士在李先生家當瞭(le)五六年住家保姆。某年5月,她從梯子上摔下來受傷,後住院治療一個月。因協商賠償(cháng)無果,王女士将雇主李先生訴至法院。
王女士訴稱,自己是在收拾菜園後從梯子跌落摔傷。菜園位於(yú)小區公共綠地,需要用梯子翻越院牆,而種菜是受李先生愛(ài)人授意。故李先生應賠償其醫療費、營養費、殘疾賠償金、護理費、誤工費、精神損失等共計22萬元。
普法分析
1.法院審理查明,王女士是因種菜返回李先生家院子的過程中受傷。李先生雖然否認王女士系受自己家人授意開辟菜園種菜,但其所提出保姆擅自開辟菜園擅自種菜的抗辯(biàn),明顯不符合常理,法院依法不予採(cǎi)信。
2.李先生主張王女士當日系休息日屬於(yú)非工作時間,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,依法不予採信。結合前述,法院依法確(què)認王女士是在爲李先生家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。
3.李先生作爲雇主,負有監管、安全提示的義務。結合其抗辯(biàn)情況,可以明顯看出其並(bìng)未盡到相關的監管及安全提示的義務,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4.王女士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,自身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,應注意安全、防範風險,結合其摔傷的原因,法院認爲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(cuò),應承擔(dān)相應的責任。
案件結果
結合本案案情,法院酌定由王女士自行承擔30%的責任,由李先生承擔70%的責任。法院判決李先生賠償(cháng)王女士醫療費、營養費、殘(cán)疾賠償(cháng)金、護理費、誤工費、精神損失等共計16萬餘元。
民法解析
本案主審法官表示,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,行爲人因過錯(cuò)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,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,随後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(cháng)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(cuò)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家政普法教育
1.家政公司應加強家政服務人員的培訓和安全意識教育。家政服務人員普遍年齡較大,風險意識薄弱,家政服務場(chǎng)所成瞭(le)人身傷害高發之處。
2.家政服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應當(dāng)規範(fàn)履職,提高自身風險意識,尤其要增加防護措施。
3.雇主要求家政服務人員從事風險作業時,應當主動檢查設施設備(bèi)是否存在隐患,給與使用指導監督,並(bìng)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。
4.爲分擔(dān)風(fēng)險、減少損失,家政公司或雇主可以爲家政服務人員購買家政意外險等保險。
來源:法治網